当代实践哲学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是对理由的研究的复兴。
……法理表明其改革的愿望,这是法律机关一个长期注意的精密的实际研究的结果,并鼓励立法的修改与新法典的修订。无论是对法律本质的概念探讨,还是关于法律之效力基础和道德评判、法律背后的价值世界以及法律如何指引实践等问题的探索,都位于关于法律之理论反思和探讨的某个理论梯度上。
法理不同于自然法所主张的事物或实践自身所内含的自然主义属性,而是对法律实践的各种原理和理念进行建构性加工所形成的共识。首先,法理的提炼需要特定哲学理论的支撑,而在前法理时代和泛法理时代,并未形成足够成熟的凸显法理之独特属性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论主张。(13)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⑦如果我们把法理视为一个在法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建构出来的呈现法律之独特意义的概念,那么西方法哲学的一些理论困局有望得到化解。虽然这个阶段历史漫长,有很多关于法律和法理的精彩论述,但法律思想整体上仍然依附于哲学和政治思想,法理学的理论化程度并不足够,仍处于酝酿时期,所以统一划归为一个阶段。
(36)[美]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页。具有深厚历史传统和思想基础的西方法哲学,在法理概念上也呈现出进行提炼和凝结的必要。另参见马长山:《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24-43页。
(84)因此,法治的这个中国故事——虽有难度——但一定要讲,还一定要讲好!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套用这个理论,我国在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上不存在众多有否决权的玩家,大大减少了推诿、掣肘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基础应当由绩效合法性向法理合法性转型,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认知相应地应当由革命型政党向法治型政党转变。但问题的另一面,目前为止,所有的社会组织都需要通过登记、许可获得国家的认可。
(33)参见肖滨:《现代国家的两种治理艺术——对马歇尔·福柯论述的一种解读》,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1年第2期,第10页。但事实则是,在当下中国,法治不论是在观念形态、制度形态还是时间形态上,都与单一制的国家形态密切相关。
通过党务系统、组织系统、宣传教育系统、政法系统、财经系统、军事系统等的通力合作,各级党政部门拥有了强大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以及资源汲取能力。(一)建设法治型政党,巩固合法性基础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统一领导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绩效合法性的角度对自身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证成。参见[美]戴维·E.阿普特:《现代化的政治》,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68页。(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动策略 基于强意识形态的需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必须要以实实在在的现实成就为其背书。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近10年来,社会稳定风险依然存在,在某些领域中,社会矛盾还有增多的趋势。(25)为实现赶超目标的社会主义建设所呈现的最大特点就是使社会高度依赖于政治权威,政治权力可以任意地、不受任何限制地渗入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阶层并实现控制,这使中国社会政治呈现出鲜明的国家全能主义特质。(75)参见庞正:《法治秩序的社会之维》,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3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总部署中,先后出现了三个关键性范畴: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
因此,国家与集权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视作专制和极权的化身。改革过程的时间跨度越小、时间越短,单位时间内分担的改革成本也就越高,如果在社会成员缺乏沟通与论辩的前提下,贸然对社会成员的利益作出强制,法治变革失败的可能性恐怕就非常大了。
新中国建立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典型的举国体制。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即新型举国体制)(22)——举全国之力,实行全民总动员——以国家为主导,通过行政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宣传、组织、投入和管理的全管全控。
后者则是强调国家作为主体的功能意蕴,在实践中并不排斥社会与个人的协同参与。(70) 但以权力推动为基本动力的国家建构主义法治也存在着某种专断风险:首先,权力过分纵向集中,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致使社会自治领域的私权利缺乏保障,市场关系和交易秩序失范,市场主体道德滑坡现象频出。具体来说,在十个方面上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底色: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证诸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以至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越南、柬埔寨,皆是如此。既强调改革步骤的加快,又适当地分步推进改革,分解改革,以减轻单位时间中的改革成本。(30)陈明明:《中国政府原理的集权之维:历史与现代化》,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1年第1期,第17页。
参见陈明明:《比较现代化·市民社会·新制度主义——关于20世纪80、90年代中国政治研究的三个理论视角》,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4期,第113页。(30)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还是文化上,中国与世界其他文明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25)从历史上看,当中国有机会启动现代化的时候(明朝),面对的是一个反现代性的帝国专制中央集权政体,而当中国在鸦片战争之后被坚船利炮强行打开国门卷入现代化大潮后,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治权威御侮自强时,整个政治体制却濒临崩溃。
于法治而言,社会维度不可或缺,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推进法治的动力单一性缺陷。否则,就会像苏联搞新思维或者俄罗斯搞休克疗法一样,元气大伤甚至是陷入永久的失败而不可逆转。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基于快速工业化积累的需要,对社会有所压制甚至是吞噬,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历史选择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新时代到来之后,倘若还抱持着这种固有认识,恐怕就缺乏说服力了。第三,力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性。(四)主体维度:多元共建共治共享 世界上各国的法治建设,包括中国在内,都涉及一个主体的维度,如果是多维主体的话,还存在主体间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主体。关 键 词:国家建构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 社会协同 state constructivism rule of law party leadership social synergy 一、引言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43)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经深度嵌入在我国的政权结构之中,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这说明了我们的社会组织的自治性非常低,其实质原因是我们的社会缺乏主体自觉与自主。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你有那么多人,你有那么大一块地方,资源那么丰富,又听说搞了社会主义,据说是有优越性,结果你搞了50、60年还不能超过美国,你像个什么样子呢?那就要从地球上开除你的球籍!所以,超过美国,不仅有可能,而且完全必要,完全应该。
但症结并不在于国家建构主义自身,而在于法治建设所要直面的社会本身的高度复杂性。事实上,纵观整个东亚以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发展以及现代化历程,以国家权力推进为基本动力的国家主导下的变法革新或者法治变革较为普遍。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8-2022年)》,科学化和体系化地构建了由中央贯穿到地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74)参见王绍光:《中国·政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页。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②参见廖奕:《中国共产党法治现的百年演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第100-113页。
因此,整全性的法治变革在事实上是不可欲的。本文尝试从内生条件(语境论)、外在目标(目的论)以及规范认识(知识论)三方面——即理论逻辑——做系统性的证成。
在搞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邓小平就曾告诫全党: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事,马克思的本本上找不出来,列宁的本本上也找不出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经历也不同,所以要独立思考。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高度复杂的社会治理是需要全社会各个功能子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所进行的治理,系统间通过党委的领导予以协调。(45)参见[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胡国成、赵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237页。